(2015)涪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益凯申请执行四川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张益凯,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张益凯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字(2011)第84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