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琴、陈秀梅、陈秀丽、陈秀荣与被告陈金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琴,陈秀梅,陈秀丽,陈秀荣,陈金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刘凤琴,女,194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原告:陈秀梅,女,1968年11月1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二组1号。原告:陈秀丽,女,1973年4月19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县三陵乡泉眼沟村。原告:陈秀荣,女,1974年5月30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二组1号。被告:陈金波,男,1970年10月3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琴、陈秀梅、陈秀丽、陈秀荣与被告陈金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琴、陈秀梅、陈秀丽、陈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琴、陈秀梅、陈秀丽、陈秀荣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00元,退回原告1650.00元,由原告承担1650.00元。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