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83号原告:郭某,地广州市番禺区兴业路谷围新邨双桂园八街四幢二梯302房,被告:彭某,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暂时不想与被告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川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