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石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和被告岳某某和好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