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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石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和被告岳某某和好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