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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蔡锡娟诉被告深圳市凤翔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锡娟,深圳市凤翔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蔡锡娟,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深圳市凤翔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凤英。本院在受理原告蔡锡娟诉被告深圳市凤翔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锡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