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运华因与被申请人兰保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女。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欠条不是徐某某与宋某某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而是在宋及家人的逼迫下写的。(二)二审法院对一审审理程序的认定错误。本院认为:(一)徐某某作为公证申请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其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对此予以证明出具了公证书。徐某某称该欠条是在宋某某及其家人的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在一审开庭前,一审法院给徐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手续,徐某某未及时到庭应诉,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并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认定一审程序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综上,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