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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太兴诉徐瑞珍、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刘太兴,男,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瑞珍,女,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珍。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太兴诉被告徐瑞珍、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太兴诉称:被告以生意经营周转需要流动资金为由,2014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9月18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截止起诉日已产生10025元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5年4月24日通报称:徐瑞珍、三门峡杰瑞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瑞珍、杰瑞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属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太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