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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三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聚西与赵国希、赵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聚西,赵国希,赵娟,刘瑞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290号原告赵聚西。被告赵国希。被告赵娟。被告刘瑞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聚西诉被告赵国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面包车、鲁V×××××号农用三轮车,并向本院提供自有的鲁G×××××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面包车、鲁V×××××号农用三轮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