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翔与胡利刚、闫崇亮、郑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胡利刚,闫崇亮,郑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873号原告李翔,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被告胡利刚,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被告闫崇亮,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郑晓军,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诉被告胡利刚、闫崇亮、郑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翔负担。审判员 阔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