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艾克荣与汪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艾克荣,男。被执行人汪光雄,男。本院在执行艾克荣与汪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光雄应向申请执行人艾克荣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670元,共计21190元。被执行人汪光雄未履行执行义务,故本院依法每月从被执行人养老统筹账户内每月扣划2000元,直至扣划完毕止。扣划内容本院已向相关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开始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