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大荔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465号原告杨某某,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户家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大荔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大荔县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李宏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