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与哈尔滨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亚,庞春生,庞勇铭,哈尔滨市急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亚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勇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法定代表人:魏彤,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新宇,该中心监督检查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巴振喜,该中心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申请再审称,1、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哈尔滨120急救中心急救过程24分钟GPS录像做为新的证据,证明市急救中心没派医生出诊的事实;2、本案中没有具有法律效力医学证明证实柳占臣属于高危病人和受害人过错的证据,故一审认定柳占臣属于高危病人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中市急救中心只将急救全程24分钟GPS录像内容截取3分钟提交法院,逃避急救中没派医生出诊的事实;4、原审判决未对哈尔滨市120急救中心过错责任、医生出诊情况、医疗事故鉴定、假病历来历及“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造成柳占臣死亡的直接必然原因”等情况进行质证;5、一审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书面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急救过程的GPS录像全部内容,证实急救中心没派医生出诊的事实,法院未依法调取该项证据;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减轻急救中心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急救过程全部录像内容做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市急救中心未派医生出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项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应由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再审审查中未提交新的证据,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提出原审对市急救中心过错责任、医生出诊情况、医疗事故鉴定、假病历来历及“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造成柳占臣死亡的直接必然原因”等情况未质证的问题。因市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记载的年龄与患者柳占臣事发时的实际年龄不一致、病案记载“家属要求给氧,不同意其他处置”无柳占臣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确认、院前病情告知书记载家属或患者签名为“王先生”非柳占臣本人或其家属签名,且该告知书记载“家属知晓患者病情,但不同意辅助检查”的内容与院外病案记录记载的对柳占臣身体检查并测出数据的内容自相矛盾等相关材料能够认定市急救中心的院外病案记录和院前病情告知书系伪造,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认定市急救中心诊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未支持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书面申请调取市急救中心急救全过程GPS录像内容亦无不当。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本案中,柳占臣事发时已85岁高龄,2010年三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至2010年8月12日,距事发时仅半个月时间,出院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Ⅱ型呼衰、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功不全、心衰Ⅱ度、冠心病心房纤颤,证明柳占臣年老多病,且病情未见好转,死亡结果与其身体状况有因果关系。原审鉴于市急救中心不当诊疗行为与柳占臣身体状况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的市急救中心承担60%赔偿比例是适当的,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要求市急救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亚男、庞春生、庞勇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4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