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王志定与郑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定,郑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79号原告:王志定,农民。被告:郑利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定诉被告郑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志定负担。审判张叶伟巍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人民陪审员  杜布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一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