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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左忠与高井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左忠,高井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左忠,男,5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井羽,男,45岁,汉族,市民。王左忠与高井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井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王左忠若发现被执行人高井羽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