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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苏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代理检察员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及辩护人李柏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5日,被告人苏某甲在厦门市湖里区后埔社金彩小区163号703室等地,通过互联网以招聘兼职刷钻员的名义,诱骗被害人按照其指示在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然后套取对方购买的卡号和密码,最后将获取的卡号及密码向万某等人出售获利。截止2014年12月5日被查获时,被告人苏某甲共骗取29,592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卢某216元、陈某某324元、唐某某2,052元、卓某某1,944元、田某21,600元、阳某某648元、秦某某2,808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苏某甲被抓获并被扣押手机卡三张、电脑硬盘一个、U盾一个、U盘一个、他人身份证二张、银行卡二张、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部分书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受案登记表、查询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取款录像截图、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万某、苏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卢某、陈某某、唐某某、卓某某、田某、阳某某、秦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通话清单、网页截图、到案经过、扣押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严惩处。辩护人李柏家关于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苏某甲的违法所得款29,592元,发还给被害人卢某216元、陈某某324元、唐某某2,052元、卓某某1,944元、田某21,600元、阳某某648元、秦某某2,808元。(违法所得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苏某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水金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逸群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