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恢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义华与徐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华,徐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恢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周义华。被执行人:徐传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传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传海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周义华各项损失14369元。但被执行人徐传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传海在明光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所有、由李云向其支付的赔偿款14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