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和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和庆,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