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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海林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宋海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林,系献县金泉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22元减半收取3761元,由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