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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笑、曹腾与曹腾、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笑,曹腾,曹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杨笑,个体。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腾,个体。被告:曹建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笑诉被告曹腾、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笑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