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已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实际应收取290.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16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870.75元)。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