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耀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闫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闫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被执行人闫耀龙,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闫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闫耀龙赔偿申请执行人租赁费等11710元,并承担执行费76元,合计117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耀龙赔偿了申请执行人3500元,现剩余82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中3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