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闵某、尹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某,无业。2009年9月28日、2013年9月23日、2014年10月30日,均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分别处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三百元及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闵某、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名人商务宾馆内,以提供场所、赌博工具等方式聚集王某、钱某、顾某、薄秋云、宋某等人赌博,并向参与赌博的赢钱的坐庄人索取高额“彩钱”,共获利人民币五万余元。被告人闵某、尹某已在本院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尹某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收据,证人方某、王某、钱某、顾某、薄秋云、宋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闵某、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闵某、尹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闵某、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闵某、尹某已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