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岳发全等诉上海周安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发全,上海周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发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周安工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岳发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周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岳发全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审理至今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岳发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