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淮北邦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除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邦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淮北邦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B-1栋50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勤,男,汉族。申请人淮北邦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2874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出票人为西安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陕西天得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建行西安劳动路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北邦兴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震代理审判员 王弘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