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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萍与于福林、李冠雨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萍,于福林,李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郑萍,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于福林,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李冠雨,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萍与被执行人于福林、李冠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福林、李冠雨经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依法应当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萍与被执行人于福林、李冠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