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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唐贤明,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唐贤明,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2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组织机构代码70938674-8。负责人吕伟,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贤明,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港城静园B-3-3,组织机构代码20311068-0。法定代表人余治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725-0。法定代表人郭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唐贤明、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何 流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