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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晓强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强,马运龙,董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强,男。被执行人马运龙,男。被执行人董永刚,男。本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09)运证经字第1231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强、马运龙、董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强、马运龙、董永刚3913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侯普收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