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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亚琴与吉根华、陈训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琴,吉根华,陈训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641号申请执行人周亚琴。被执行人吉根华。被执行人陈训莲。申请执行人周亚琴与被执行人吉根华、陈训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