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宏涛与马占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宏涛,马占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终字第377号原告冯宏涛。委托代理人马静,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占伟。委托代理人邹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宏涛与被上诉人马占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冯宏涛不服莎车县人民法院(2014)莎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宏涛的委托代理人马静、被上诉人马占伟的委托代理人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明事实,判决程序错误,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莎车县人民法院(2014)莎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莎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冯宏涛5800元。审 判 长 薛 红审 判 员 王海芸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炳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