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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永哲与被执行人温德龙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永哲,温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边永哲,男,1962年5月8日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德龙,男,1962年2月14日生,朝鲜族。申请执行人边永哲与被执行人温德龙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边永哲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173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边永哲与被执行人温德龙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边永哲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