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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高永华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30500053/25793605,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