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红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856号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赵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宇,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