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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建仓、杨国明与杨秋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仓,杨国明,杨秋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杨建仓,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国明,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秋荣,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仓、杨国明与被告杨秋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仓、杨国明撤回对被告杨秋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建仓、杨国明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立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