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韩龙源与许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源,许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韩龙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3。被告:许承权,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1。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龙源诉被告许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韩龙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太雪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