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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兴帅与刘正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19-3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帅,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刘正化,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帅与被执行人刘正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正化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