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梅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罪犯梅伟,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梅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梅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