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X吼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吼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吼,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吼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许X吼在某市某村自己开办的小商店内,开设一“麻将”、“将士象纸牌”赌摊,利用麻将牌、将士象纸牌为赌具,吸引周围村民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八至十多人不等,从中每人每台抽取人民币10元至20元“水钱”(手续费),牟取非法收入累计人民币3万多元。2014年12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被告人许X吼及张X章、许X城、许X溪、刘X真、许X旺等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具麻将牌、将士相牌、赌资人民币391元等物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及查获赌具、赌资的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X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X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许X吼在某市某村其开办的小商店内,提供麻将牌、将士象纸牌供村民赌博,每天参赌八至十多人不等,每人每台抽取人民币10元至20元“水钱”(手续费),牟取非法收入累计人民币3万多元。2014年12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许X吼及参赌人员张X章、许X城、许X溪、刘X真、许X旺,查获赌具麻将牌、将士相牌、赌资人民币391元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作案现场及查获的赌具、赌资照片。2、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普宁市公安局燎原派出所在某市某���一杂铺内现场抓获开设赌摊的许X吼及参赌人员许X城、许X溪、刘X真、许X旺、张X章,查获赌具麻将牌、将士相牌、赌资等物品。3、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赌具麻将牌1副、将士象牌1副、赌资人民币391元等物品。4、证人张X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1日晚上,他与一男子(外号“地拖”)在许X吼开设的赌摊利用将士象纸牌作赌具,以“对碰”形式按每盘5元的赌注赌博,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张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许X吼。5、证人刘X真、许X溪、许X城、许X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4年12月11日晚上,他们在许X吼开设的赌摊利用麻将牌作赌具,以“纯自摸”形式按每盘10元的赌注赌博,许X吼在第一、二盘自摸中抽水共20元。后他们均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许X吼开设的赌摊已有四年多时间。他��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许X吼。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卓章、许广城、许木溪、刘美真、许育旺因参与赌博被普宁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被告人许X吼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在他开办的小商店内,开设一“麻将”、“将士象纸牌”赌摊,利用麻将牌、将士象纸牌为赌具,吸引周围村民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八至十多人不等,从中每人每台抽取人民币10元至20元“水钱”(手续费),牟取非法收入累计人民币3万多元。2014年12月11日21时许,他与参赌人员张X章、许X城、许X溪、刘X真、许X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查获赌具麻将牌、将士象牌、赌资人民币391元等物品。8、被告人许X吼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吼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许X吼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许X吼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许X吼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X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