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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德良与郭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良,郭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张德良,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梅龙,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良与被告郭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张德良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梅秀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