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德良与郭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良,郭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张德良,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梅龙,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良与被告郭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张德良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梅秀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