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芦善瑾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02号原告:芦善瑾,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峰,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善瑾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芦善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李峰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二村1幢102室的房屋价值20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芦善瑾以其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西后街11号15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芦善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峰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二村1幢102室的房产中价值20万元的部分;二、查封申请人芦善瑾提供担保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西后街11号15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