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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芦善瑾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02号原告:芦善瑾,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峰,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善瑾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芦善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李峰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二村1幢102室的房屋价值20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芦善瑾以其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西后街11号15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芦善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峰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二村1幢102室的房产中价值20万元的部分;二、查封申请人芦善瑾提供担保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西后街11号15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