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树阶与戴偌侬、戴永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阶,戴偌侬,戴永香,罗来全,袁本善,白帮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阶。被执行人戴偌侬,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河村新河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4807151599。被执行人戴永香。被执行人罗来全。被执行人袁本善。被执行人白帮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戴偌侬、戴永香、罗来全、袁本善、白帮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偌侬、戴永香、罗来全、袁本善、白帮富未予以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偌侬、戴永香、罗来全、袁本善、白帮富金融机构的存款1122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