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大才与代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才,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才,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代兵,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王大才与代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代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大才9601.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登记的居住地址并前往相应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另,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8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