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建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872号罪犯王建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青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以(2007)鲁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9年10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建立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建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建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