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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段海富与许凤辉、承德宽丰铁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富,许凤辉,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段海富被告许凤辉被告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宽丰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富与被告许凤辉、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宽丰铁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段海富负担。审判员  刘薛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