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申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