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钱小新与郝允超,戴连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新,郝允超,戴连顺,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钱小新,男,汉族,1944年8月2日出生,焉耆县新建筑机械租赁部业主,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郝允超,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戴连顺,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村委会,住所地博湖县,法定代表人海力力,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钱小新与郝允超,戴连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小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2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连顺,郝允超交付了案件款23000元,我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郝允超,戴连顺,塔温觉肯乡克日米哈尔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金融机构、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辆管理所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终结(2013)博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39665元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湖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钱小新对被执行人郝允超,戴连顺,塔温觉肯乡克日米哈尔村民委员会享有39665元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助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依 力 夏 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