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朱喜武与杨淑芝、徐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武,杨淑芝,徐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朱喜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淑芝,37岁,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徐世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武与被告杨淑芝、徐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朱喜武提供的被告杨淑芝、徐世龙,无法向二被告送达。且原告朱喜武不能提供杨淑芝、徐世龙其他住所信息和联系方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喜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朱喜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永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