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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牟巧玲与高永锋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巧玲,高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牟巧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永锋,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办大王村*组。牟巧玲与高永锋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牟巧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高永锋支付孩子牟蕊蕊2014年抚养费24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扣划高永锋银行存款2450元,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中孩子2014年抚养费24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