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甲,梁某,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某甲(曾用名:方弘飞),法定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刘立强,一审第三人方某乙,上诉人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一审第三人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方某甲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方某甲负担,本院退回方某甲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古龙盘审 判 员  宾修清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