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江新梓,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青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江新梓、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5日在都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17日生女儿黄某甲。婚后因被告长期不是赌博就是醉酒,从不尽家庭义务,而且还经常因家庭琐事的争吵,说要杀原告娘家一家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事项:1、请求判决准予离婚;2、婚生女黄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2002年起相识十三年,自由恋爱两年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被告没有酗酒和赌博,对原告的行为也经常让步、包容,事后两人也相安无事,双方还生了一个女儿,希望原告以家庭为重,重归于好。总之,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感情深厚,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双方系同学关系,2010年正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25日在都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并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较好;从婚后感情和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看,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认为,婚后被告不管家庭、夜不归宿,威胁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对此不认可,其认为是原告与被告父母关系处理不好产生矛盾,导致原告要求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离婚的原因;同时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看,2014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女,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原被告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