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张某某,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严某某,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更多数据: